客户1:有非洲某国客户期望向我司收购无人机,交给戎行运用,我司只担任出产非战役部分,我司能够出产并出口吗?
客户2:咱们是出产帐子的企业,能够适用于戎行运用,在国内也有向戎行供给。现国外有客户想从我司订货,终究用于外国戎行。我司怎么出口?
以上两种产品根据我国法令均归于“武器配备”,归于《军品出口办理清单》内受出口控制的产品。我国的出口控制的军品分为十四类,包含清楚明了的各种枪械、火炮、军舰战机、作战车辆外,还包含防弹背心、皮靴、迷彩布、军用帐子等等不易区分的产品,并且其它任何具有实践军事使用价值且专门为军事意图而规划或改善的产品,主管部门能够归入出口控制。
武器配备的研发出产实施目录办理,即对归入《武器配备科研出产答应目录》规模产品研发、出产活动需求通过主管部门的答应。
关于归入《军品出口办理清单》控制的武器配备的出口贸易,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规模内出口产品。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将出口合同交主管部门批阅,收取出口答应证,经营者凭此向海关申报报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是对武器配备进行上述办理的主管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部分军民两用的产品(特别是后勤配备),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被出口公司制造出口,或许会引起十分严峻的违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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