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共推送3篇,分别为:《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关系》《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关系》《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上的关系辨析》,这里对安全合规的张老师、吴老师、于老师表示感谢。同时,欢迎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社会消防组织、专家学者和广大作者、读者朋友积极投稿!
有很多人,包括消防内部的人均认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的关系不明确。但同时,也有很多人以为,二者的关系似乎存在一个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或者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此外,还有很多人对二者之间的从属关系也很感兴趣,认为消防机构是从属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这样和那样的看法不一而足,从深层次来看,对消防机构开展工作非常不利,也对火灾当事人维权和消防工作开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可见,从消防法的表述来看,在中央层面,应急管理部和消防救援局的关系是明确的,即使两局合并成立国家消防救援局之后是相同,作为副部级国家局也是由应急管理部代管。在地方层面,并不能看出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有什么隶属关系,二者均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或机构。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相关的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十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中央层面,应急管理部负责制定公众聚集场所行政许可前检查办法、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目录;
地方层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报请备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以及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报请等事项。
据此,我们大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地方层面,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的关系不够明确,虽然消防法实质上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和消防机构的衔接规定,虽然只是程序上的规定(不涉及处罚和决定权),但这显然可以发现消防机构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一些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比如,对重大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机构应依法先向应急管理部门汇报,然后再由其向政府报请的规定,如果消防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毫无瓜葛的话,可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向政府报请。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作者觉得,在国家消防救援局成立之后,对于省级以下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二者之间的关系亟待厘清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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