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火灾统计管理工作,充分的发挥火灾数据信息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火灾统计活动。
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火灾信息,开展统计调查、组织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国家消防救援局归口管理全国的火灾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主管单位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领域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统计管理工作。
国家消防救援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火灾统计调查制度,经应急管理部同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后实施。
火灾统计的内容有起火的时间、地点、场所、原因以及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等。 火灾可根据起火物类型、表现形式、起火场所、行业系统、原因性质等进行分类统计。
凡在时间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都为火灾,下列特殊情形的燃烧不列入本规定火灾统计的范围:
凡在火灾和火灾现场扑救过程中因烧灼、爆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砸压、碰撞、坠落、踩踏等原因直接引发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在火灾现场扑救过程中导致的伤亡不计入火灾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火灾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人以下死亡,1 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其中,无人员受伤或死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48小时内完成基础信息的统计,因调查尚在进行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起火的时间、原因、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相关统计信息尚不明确且超过统计期限的,可待调查完成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后,对有关信息及时完善和修正。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主管单位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火灾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主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火灾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非法于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统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2年,其他火灾统计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时间保存。
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也不应当直接作为考核、评价区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指标,鼓励探索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火灾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火灾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故意伪造、篡改火灾统计资料,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于扰阻碍火灾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处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本规定所称的“户”指常住居民户或者承租户的住所,其特征为供家庭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合租、群租或者因家庭关系共同居住一处住所的计为一“户“,其中,家庭生活和租赁关系并存的多个住所在同一建筑内的,不同租赁关系的住所应当分别计算。集体宿舍、酒店式公寓以及临时搭建的帐篷、毡房、板房、工棚或者棚户等,不应当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户”。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细则。